没拿到北京商标注册证可以使用吗?
作者:北京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3 08:24:55
对于企业来说,选择哪一类注册我的商标往往是一件头疼和困难的事情。选择的类别太少,可能会被其他企业恶意抢占;选择的类别太多,有没有必要?如何有针对性地选择商标类别,从创业之初就做好商标布局工作。对于北京商标注册类别,注册所有类别或尽可能多的类别,或者根据需要注册相关类别。让我们看看。观点:商标注册、注册相关类别良好当你准备为自己的企业注册商标时,首先要考虑注册哪一类商标。是的,因为根据商标法,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准的商品。目前商品分类表中有45个类别,如化工原料、服装、电子设备、厨具、饮料等。
当然,选择商标注册类别并不是越多越好,选择的是专有技术。首先,你需要选择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类型。例如,如果您是一家互联网公司,您必须选择注册9级计算机硬件、35级商业运营和42级软件设计与开发。其次,你必须选择你的公司未来可能涉及的领域。
例如:您的互联网公司将来可能会涉足金融领域,所以您有必要注册36类金融服务。提醒一下,要注意选择范围广泛的商品品名。例如,在商品分类表中,可以在类似的1101组下检查灯、弧光灯、白炽灯、便携式探照灯和安全灯的选项。我们可以在这个时候选择“灯光”这个小项目。
财大气粗的企业完全可以注册45个类别,就是告诉别人这个商标的所有类别都是我的,别人可以休息。像阿里巴巴和腾讯这样的大公司正在这样做。这也是大企业的事。小企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注册相关类别。观点:企业应在所有类别或尽可能多的类别中注册商标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一个好的品牌名称有着很好的含义,很吸引人。很多人想用它。
因此,触发的案例将突出显示。你知道这是什么案子吗?一个真实的案例:2000年6月,你向商标局申请“伊利伊利”商标注册,该商标被指定用于水龙头、卫生洁具等商品。公告期内,伊利集团提出异议申请。伊利的反对理由很简单:商标一旦在卫生间等卫生设备上使用,就会对伊利饮料造成隐患。
但即便是驰名商标——伊利自有的品牌保护之路也走得很艰难,因此多类别注册保护是每个发展中的品牌都必须关注的问题。一个品牌的发展是极其困难的。竞争对手可能会在品牌和消费者之间设置障碍,如果他或她滑入一只脚,这样消费者可能会对品牌有“横膈膜反应”。
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可怕的问题。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看,相关商标和类似商标的注册是对多种商标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防止后来者使用类似商标打侧球,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别人对品牌的负面影响!除多类商标注册外,还有全类商标注册。后者大多是成熟企业的选择。对于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来说,注册的商标种类要尽可能多。你也可以选择通过签署商标交易协议和授权他人在完全未使用的类别中使用商标来收取高额费用。
编者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解释,你一定有答案:只要是经济许可证,不是所有类别的注册,还要尽可能多做全方位的多类别注册。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即注册相关或类似商标,做好商标的多类保护工作。如果企业认为多类商标保护只是成熟企业应该考虑的问题,那么企业已经输在了起跑线上。在这种意识的引导下,企业无法得到发展。据了解,多舱位注册或全舱位注册的好处如下:
一、避免企业扩大后,当生产经营范围可能扩大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商品时,发现已经使用多年的商标已经被其他人在该领域注册的尴尬局面。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商标再注册必然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二、避免他人恶意抢注或弱化企业商标。企业做大后,如果企业的品牌被别人抢注,比如康师傅是方便面的商标,如果有人在马桶上注册,就会彻底丑化康师傅商标的品牌性质。如果没有多重或各种保护,康师傅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人恶意盗取商标,并采用搭便车的方式。
有过申请注册商标的人士都会感慨,注册商标过五关,斩六将,终于拿到那一纸北京商标注册证书,终于踏实了可是层出不穷的商标撤销情况又是什么原因呢?由于很多人士获取商标注册证之后就以为可以万事大吉了,殊不知商标套路深,注册成功之后商标被撤销的情况屡见不鲜,原因不外乎以下几条:
一、商标使用不当撤销商标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1)自行修改注册商标的名称、图样等。
(2)自行修改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4)使用注册是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二、商标注册不当撤销商标使用不当被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规定,或者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而由商标局或者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的情形。
(1)注册商标使用禁止使用的商标标识。
(2)注册商标使用欠缺显著性的标识。
(3)注册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
(4)注册商标复制、茅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5)代理人滥用其地位取得商标注册。
(6)注册商标含有地理标志。
(7)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
三、商标争议撤销争议撤销是指注册保护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是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撤销注册商标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注册不当而提出的撤销申请、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因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四、商标过期不进行续展撤销注册商标是有有效期的,通常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同时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没拿到商标注册证,一般是可以使用的。但部分特殊商品/服务,必须拥有商标注册证后,才可以使用,比如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等。商标,在我国属于自愿注册性质,没有强制要求,因此很多个人、企业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但在部分特殊行业,我们必须注册商标后,才可以使用,比如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等。我们没拿到商标注册证而提前使用,会出现哪些情况呢?
1.侵犯他人商标权由于未拿到商标注册证,我们所使用商标,属于未注册状态。如果该商标已经有人注册了,或者有近似商标存在了。那么我们的使用行为,将侵犯他人商标权,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被他人抢注如果我们没拿到商标注册证就提前使用,那么竞争对手或其他人,可能会去抢注该商标。如果被人抢注了,那么我们前期市场投入将白费,将有巨大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
3.显著性特征当然,商标提前使用,也有优势。我们在申请商标时,如果遇到显著性等问题时,可以通过提前使用从而给商标增加显著性特征。
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北京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
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3.眠于权利之上。
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我国《商标法》是相悖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商标注册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
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以往由于我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我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商标注册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综上所述,面对形式多样的商标抢注行为,只有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通过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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