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和版权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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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和版权之间的区别

作者:北京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3 08:21:40

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单独欧盟和美国进行北京商标注册。如果希望在境外注册商标,小编还是建议直接在当地国注册,不用选择马德里途径,毕竟注册费用并不算高。

最近有关欧盟和美国的商标注册咨询比较多,现在将马德里商标注册和直接在欧盟以及美国分别进行注册进行比较:

(1)马德里商标注册需要申请基础,欧盟和美国注册不需要。

(2)在时间方面,顺利的情况下,通过马德里指定欧盟和美国注册比直接通过欧盟和美国申请商标注册完成所需的时间长。通过马德里的申请是经我国国家商标局提交至国际商标局,再由国际局递交给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或美国专利商标局,最后才分发给欧盟成员国或美国审查,所以总时间上有半年左右的差距。

(3)通过马德里商标注册成功后,国际商标局不会颁发相应的注册证书;而直接在欧盟及美国注册商标完成后将能收到注册证作为商标的权利凭证。

(4)在费用方面,通过马德里商标注册的费用要比直接在欧盟或美国申请的费用低。

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单独欧盟和美国进行商标注册。如果希望在境外注册商标,小编还是建议直接在当地国注册,不用选择马德里途径,毕竟注册费用并不算高。以快商标为例,对欧盟和美国的商标注册的收费标准为1万元左右,并承诺不成功退还全款,所以对于企业的负担并不算大。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商标通常是指代表个人或公司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文字或单词。例如,有资格作为商标的东西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标语或标语,符号或徽标,甚至特定的颜色,形状或声音。你能解释商标,专利和版权之间的区别吗?你会在哪些情况下使用它们?北京商标注册公司专利注册是指确保排除他人制造,使用或销售发明的权利的过程。

为了获得专利的资格,主题必须(1)被认为是新的或新颖的,(2)具有有用的目的,(3)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明显的。专利适用于新发明和有用的过程。版权登记是指保护创造性的表达作品,如绘画,创意作品,雕塑作品,表演等。短语,标语和标语不属于版权法。

商标对企业而言是开拓市场的有力武器,在使用武器之前得先拥有武器,其次再磨砺武器,毕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古训能流传那么多年,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提醒您,要想拥有武器必须先进行北京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成功后要注重商标的经营,而商标的经营使用过程就是磨砺武器的过程。商标的好坏取决于商标的经营情况,

一般来说,经营年限越久的商标其价值就越高。但是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商标被侵权的事件,小编下面就为您详细报道关于“真太太”侵犯“好太太”商标专用权被判赔80万的案件。

据网了解,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下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开庭近日审理了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好太太公司)诉东莞真想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真想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好太太公司诉称,真想家公司仿冒“好太太”晾衣架的商品包装、装潢,并在全国各地开设多家仿冒“好太太”自营专卖店装潢的店铺,大量销售仿冒“好太太”的“真太太”晾衣架。好太太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真想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专业代办商标注册多年,建议各企业一定要注重商标注册,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商标专用权。

据悉,好太太公司系晾衣架的生产销售商,其于2016年发现真想家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造、销售了同类的晾衣架产品,有关产品在包装和装潢的颜色、字体等方面与“好太太”晾衣架近似,且产品的宣传册、型号等也与“好太太”的产品类似,此外,真想家公司授权开设的厦门某建材店的门头装饰、店内装修、店内陈列等与“好太太”晾衣架自营专卖店非常相似,

上述行为均涉嫌仿冒。据此,好太太公司认为真想家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好太太公司产品的销售量和利润,并给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真想家公司不能证明“真太太”晾衣机的包装、装潢及其店铺系自己独立设计或者使用在先,而真想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多数股东、建材店都曾是好太太公司的经销商,说明“好太太”晾衣架的知名度以及其包装、装潢等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真太太”存在故意搭乘“好太太”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令真想家公司赔偿好太太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80万元。此外,由于好太太公司未能证明真想家公司的侵权行为致使其人格利益受损,故对其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答:在工作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不少企业对是否注册第35类商标感到疑惑,企业主自己是商品生产厂家,认为既然已经为产品注册了商标,理所当然可以进行销售,为什么还要多花钱注册第35类销售方面的服务商标。由于广告公司、职业介绍所、药店等主营业务是通过第35类商标保护的,这里主要对其他行业企业注册第35类商标的必要性进行解析。

有这样一个例子:甲公司是生产制造A品牌糖果的厂家,仅注册了第30类的商标,享有在第30类指定商品上的专用权,A品牌糖果一直通过商场、超市等销售终端销售,随着企业做大,甲公司决定开直营连锁专卖店,而此时却发现市场上已经存在多家A品牌糖果店,经查为乙公司在甲公司注册第30类商标同一时间在第35类上注册了服务商标所开设,专用权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乙公司虽经营多家A品牌名称的糖果连锁店,但店内并未销售任何甲公司生产的糖果。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开A品牌直营连锁店么?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乙公司可以用第35类商标权禁止甲公司开设A品牌直营连锁店。当然了,甲公司可以承诺永远不开专卖店,也可以说目前法院对于第35类的保护判决案例稀少,就要开店。那么问题来了,乙有商标,你又不能禁止乙开糖果店,乙一直这样销售,如果哪天乙的糖果店出售的糖果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媒体会怎么报道呢?其负面影响有多大?以此类推,其他产品厂家需不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尤其是针对3503群组,不注册的风险就更大了。

对3503群组的商品:替他人推销,是否能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利益,历来都存在很大争议,从商标局2004年8月13日给四川省工商局的《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到商标局2007年1月1日起对第八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重新修订,对原有的类别与项目都作出了相对应的增加与删减,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九版,到现在第十版的注释,我们都未见到明确说明该类用于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

目前全世界已有60几个国家将商场、超市标识纳入了分类表第35类规制范畴,并且已成全球趋势,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也会加入这一行列,对第35类商标的保护会更加明确,既然现在没有明确说明,又没有更好的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的商品或服务,那就不需注册了么?

事实上,现在35类的商品注册申请量大得很,大多数都是为了安全起见,先占住35类。在花费较少成本的情况下,先占市场是一个最好的选择。试想如果这个类别的商标被别人抢先注册了,那你的损失又是多少呢?后继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又会耗费多少精力呢?如果他人同时或早于你注册35类商标,你又有多大把握使他的商标失效呢?因此笔者认为第35类商标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是很有必要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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