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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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作者:北京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30 08:49:57

当你想要注册商标时,发现自己注册又费时又费力,这时你可能想到找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但是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上各类代理机构参差不齐,这时可能有人会选一些所谓的“物美价廉”的商标代理机构,但选择这些会带来哪些风险呢?

一、不能有效避免注册风险低价意味着几乎无利可图,所以他们不会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作详细的商标查询,那商标的品牌保护更别谈了,基本上只是做一个简单的查询,就直接提交,所以注册成功率非常低。

二、商标权利不能完全得到保护注册商标时,商标代理人会对申请人提出的产品做全方位的分析。比如说注册商品中是餐饮,商标代理人会给申请人做品牌分析,咨询是否会发展APP注册等业务。如果遇到低价的代理机构,很可能就把这个过程省略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就不能得到完全保护。

三、用申请人的钱作为融资商标代理人有可能把申请人的申请费用作为投资,用作其他行业或理财产品上,而不是第一时间递交给商标局,为此而耽误了很长的时间。更有些代理机构,拿到申请人的钱,投融资失败,干脆直接跑路,关门大吉,这种案例已经出现过很多起了。这样导致商标申请人不能按时拿到商标证书,而且,在此几个月的时间,会导致其他企业将商标抢注。

四、借低价揽客户后期加收费用有些商标代理公司先以低价吸引你,借以审查费、公告费、监控费、授权费、领证费等收取一定的费用,一般以此接口收取几百元等不大数额,如果你不给的话,就被告知无法得到商标,最后申请人只能被迫给钱。这样算下来,花费其实比正常的费用高很多。

五、百分之百包注册成功骗子代理机构对外宣传中说包百分之百注册成功,不成功退费。企业提交的材料却并不上交给国家商标局。过一段时间说商标没注册成功,再退一部分钱给顾客。

六、凭空消失收钱后不报国家商标局再人间蒸发因为注册下来商标的时间很长,要一年以上时间。骗子代理机构利用注册一个商标所花的时间很长,将企业的钱收够后,不上报商标局。再过一段时间事务所整个蒸发消失掉。

七、收取公告费在商标公告之后,发函给公告期的企业称商标必须付费在该中介的网站上展示一段时间,才能交付企业使用。并且从言辞上将商标展示和商标公告混为一体,很多不明就里的单位由于对商标法不清楚,糊里糊涂的交了钱。虽然大家都喜欢物美价廉的商品,但是物美价廉也往往会出现很多残次品,所以“无底线”、“无节操”的低价,背后可能隐藏巨大的漏洞。

一、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引导消费者识别品牌消费;

二、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树立企业声誉,成为企业质量的标志;

三、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和商誉的载体,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

四、北京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品牌;

五、通过商标注册,我们可以创造一个品牌,抢占市场先机,通过经营使商标品牌得到发展;

六、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作为财产投资和抵押进行评估、转让和继承;

七、商标可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质押以实现其价值。

八、注册商标,必须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商标注册的原则,我国《商标法》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商标注册的具体原则包括:

九、商标自愿注册与商标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大多数商标是自愿注册的。对于一些特殊商品,我国国会采取强制商标注册的原则。未经批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十、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于其他商品。

十一、申请优先和使用优先原则:审查和公告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坚持申请优先和使用优先的原则。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初步核准并公告原申请的商标;同日申请的,对已经核准并公告的商标,应当初步核准并公告,对他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公告。

十二、禁止商标注册的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对他人使用过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注册,否则不予注册。以上原则是创业企业商标注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才能继续进行商标注册工作。

商标注册过程主要包括:商标查询、商标注册数据准备、商标注册申请。准备工作结束后,我们将等待商标局的受理、正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初审公告和注册公告。如果一切顺利,商标注册可以在18个月左右完成,注册商标可以用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市场可想而知竞争是十分的激烈的,商场如战场,商标作为企业保护产品的必备手段,同时也是企业最脆弱的软肋,如今商标被抢注现象层出不穷,商标被抢注,众多人士在扼腕叹息的同时,更应该有技巧的应对商标抢注,争取北京商标注册权利。

如今,政府鼓励创业,并号召知识产权先行,商标市场可想而知竞争是十分的激烈的,商场如战场,商标作为企业保护产品的必备手段,同时也是企业最脆弱的软肋,如今商标被抢注现象层出不穷,商标被抢注,众多人士在扼腕叹息的同时,更应该有技巧的应对商标抢注,争取商标注册权利。

应对商标抢注的措施:一、对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注册必经程序是商标公告期,为期3个月的商标公告期,也是发现商标抢注的关键时期,商标在公告期,也就意味着该商标并没有被获准注册,此情况下有异议者是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的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有些商标使用人士,发现商标被抢注,不确定商标异议成功率如何,对此,如果商标使用人士确实是自己在先使用商标被抢注的,可以通过咨询有经验的专门机构委托办理,准备好充分的证明文件,申请异议的成功率是比较高的。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以及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如果错过了商标的异议期,没能其实的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了,此时商标使用人士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限制)。对商评委的裁决,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全面完善商标品牌的保护体系。商标实行的在先注册原则,商标注册早一天晚一天都可能面临相反的命运,商标被抢注,更是影响企业的品牌效益,因而有需求的人士,其实申请注册商标,避免商标被抢注等恶意情况出现。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保存好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被获准注册商标?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田某是甲市A公司的业务部经理。A公司主要生产果酱、沙拉等商品,商品上使用的“Rober”商标,是于1997年核准注册的。因为本公司精美的外形包装和别致的容器设置,使得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果酱商品平均年销量达6500万瓶,并且其销售量每年都呈上升趋势,在国外市场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如今,“Rober”商标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2010年9月,田某到乙市联系业务,无意中发现一种由B饮料公司生产的橙汁,商标为“Rober”,其外包装的正面图形、字体、色彩与A公司的“Rober”商标图案一致。

A公司相关负责人费尽周折找到B饮料公司,认为“Rober”商标系驰名商标,B饮料公司未经同意,就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该商标,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立即停止该行为。B饮料公司辩解道,其使用的“Rober”商标是使用在与果酱食品毫不相干的饮料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最近他们还正准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Rober”商标的核准注册。

本案例中,B饮料公司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Rober”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其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侵权。A公司在生产的果酱、沙拉上使用的“Rober”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且该商标早在1997年就被核准注册。B饮料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不同类的商品——饮料上使用该商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商标局当然也不会核准B饮料的注册。而且我国《商标法》专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北京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其保护范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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