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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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作用是什么?

作者:北京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1 08:37:59

大家在注册商标时候会遇到商标被驳回复审,那大家知道商标驳回复审的作用是什么吗?今天就带领大家讨论在北京商标注册中,商标驳回复审的作用是什么?

1、多了一次交流讲理的机会,可以额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全面阐述自己的理由及观点;

2、可有效延缓时间,可以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即可获准通过;

3、可大大缩短取证期限,因为有些商标复审还是很容易通过的,可能在一年内就可以拿到《商标注册证》,一旦放弃,还得重新申请;

4、商标附加值极易提高,很多商标TM了很多年,限制企业的发展,而申请商标驳回复审,一旦成功,或许就改变了一个企业的发展。由于商标局审查员主观判断及专业知识等限制因素,商标申请并非100%通过,因此法律赋予申请人一次自辩的机会。申请人如遇商标被驳回之情形,有15天的期限委托代理机构提出驳回复审申请。许多知名的品牌都曾有过驳回复审经历。

其实每个商标申请的审查是通过独立的审查员完成,每个审查员的知识面、阅历情况、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各种差异,因此其审查结果必然有所不同,甚至类似的商标申请可以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正是这种受审查员主观影响较大的工作模式,申请人才更有必要委托更专业、更到位、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您量身订造一个商标被驳回应对战略,对驳回的理由进行专业的分析,需要专业人员撰写复审理由书,确保商标得以顺利注册。

注册一家公司时需要提交公司的经营范围,而确定了经营范围之后,后期如果要添加修改就要做经营范围变更。许多老板为了避免麻烦,就想把自己可能会做的业务都写到经营范围上,那么这样做到底对不对呢?虽然这样操作在法律法规上没有问题,但其实这并不是一个好方法,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是越多越好的。

新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种类繁多项目繁杂,对公司的后续发展未必会有很大的助益,甚者在初期可能会造成反效果。在确定公司经营范围时要注意两个要点,首先就是要体现出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成立初期要以主营业务为核心,再把围绕主营业务涉及到的业务内容向外延伸来扩充经营范围,这样的话新公司在成立初期可以更好地体现出专业度。

反之如果林林总总写的特别多,在别人看来可能就显得并不专业。可能涉及到的业务提前加上去,那么在后期开展相关业务时就可以开出相应的发票,但还是要注意“贵精不贵多”。其次就是经营范围要与公司行业相匹配。如果公司名字是XXX广告传媒公司,经营范围里出现服装服饰,食品加工等类目都是无法得到批准的。

什么样的公司就要做什么样的业务,混业经营虽然不违法,但是就像前文所说,会显得公司特别不专业,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不好的影响。如果确实涉及到跨行业的业务,建议可以注册多个公司,不同业务对应不同的公司主体,这样可以更加方便的来进行管理。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有很多经营范围都涉及到前置审批或者后置审批,这些需要经营许可的经营内容需要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才可以展开经营。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北京商标注册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续展申请并交纳规定费用,即可以延长注册商标专用权。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4)注册证复印件(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二)提交申请书件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于2017年4月1日起,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调整为1000元。如果是在期限届满的6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250元的延迟费。

代理人不仅指北京商标注册代理人,也不仅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基于代理合同产生的代理人,还应当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商务代理,包括销售代理、加盟商、总经销、总代理等。

代理人不仅指商标注册代理人,也不仅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基于代理合同产生的代理人,还应当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商务代理,包括销售代理、加盟商、总经销、总代理等。而本文所述的代理人则指具有从属于被代理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

在“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即认为本文中“代理人”要作广义的理解,不只限于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商标注册事项的商标代理人,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意义上的代理人。实践中,与上述代理人有串通合谋抢注行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视其为代理人。如果抢注行为发生在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的阶段,未正式成立的情况下,以及发生在代理、代表关系结束后,该抢注行为也往往被认定为代理人抢注行为。一般情况下,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构成擅自注册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

第一,商标申请人是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

第二,商标指定使用在与被代理人的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

第三,商标与被代理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四,代理人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已取得被代理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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