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公司注册商标要注意哪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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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公司注册商标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北京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09 08:46:43

商标,可以委托北京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也可以自己申请注册,但是一-般建议大家找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然而有人觉得价格偏高,所以选择自行申请。我司在这里提醒不了解商标注册规则及流程,不懂《商标法》的申请人,还是找商标代理机构比较靠谱,毕竟我们不够专业,如果卡在了某--流程,又束手无措,耽误了注册商标的最佳时期,实在可惜,大家都希望能成功高效拿到商标注册证。那么自行注册商标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知舟在这里和大家说说,希望可以帮到那些自行注册商标的朋友。

失败率高据官网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的商标有效注册总量为万件,2019年我国商标局受理商标申请量为万件,注册量为万件,商标注册失败率为。而造成商标注册失败率的原因如下:

1、随着大家对商标的保护意识的加强,我国商标数量基数在不断增长,而商标具有“在先申请”原则,构成近似的风险越来越高,商标检索已成为商标申请前必不可少的一件准备工作;

2、除了“在先申请”原则外,还有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和特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因素也会导致商标被驳回,所以即使在商标检索时没有发现-模一样的商标申请,也未必表明该商标就能注册。

3、申请人的申报准备和撰写规范。

如果因材料不清晰、书写不规范也是有可能被商标局“不予受理”而退回,申请材料有严格的格式要求。

1、商标保护是否全面,取决于对“类别”内商品或服务的选择上。另外,各类别之间也会存在“类似关系,所以“交叉检索”也是必不可少的。

2、及时查看《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否有更新,商标局每年会对该表内容更新一次。但对于一般公众来说,对“变化”的关注和感知都非常少,很难做到及时“补漏”,会有被他人抢注的风险。

3、注册商标必须按照注册样式规范使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节严重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所以,是组合申请还是分开申请,取决于注册后“怎么使用。我司专业提供企业商标注册服务,帮助企业占领市场先机,保护企业的商标专用权。

1、利用专利文件本身规避

(1)利用专利文件的背景技术、提出的技术问题以及引证文件进行规避设计:

专利文件的背景技术部分往往会描述一种或多种相关现有技术,并指出它们的不足之处,可以借助于背景技术方案,或通过对背景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组合形成新的技术方案来规避侵权专利。这样的专利规避设计利用了专利文件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创造出了不侵犯该专利权的规避设计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对其他涉及的专利构成侵权。

(2)利用专利文件中的具体实施例进行规避设计

一般情况下,专利文件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会提供多种实施方案,然而其权利要求却并不一定会完全概括上述这些具体实施方案,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通过寻找权利要求的概括漏洞,找出可以实现发明目的,却未在权利要求中加以概括保护的实施例或通过对这些具体实施方案进行改进,组合形成新的技术方案来规避侵权专利。这种专利规避方式需注意专利权人基于专利布局的考虑可能存在其他侵权的专利申请,要确保已检索完整。

(3)利用禁止反悔原则,借助专利审查相关文件进行规避设计

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限缩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的保护范围,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禁止权利人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通过查找专利审查相关文件,获取专利权人放弃的技术方案,这样规避设计就事半功倍了。

2、分析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再设计

(1)減少至少一个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分析侵权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减少至少一个技术特征进行规避,以与权利要求不同,根据侵权判定全面覆盖原则,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替换至少一个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分析侵权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替换至少一个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规避,需要注意的是须考虑这种替换是否会构成“等同特征”替换。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替换包括要素的替代、组合或拆解方式的改变、部件的调换等,替换部分技术特征,可能构成专利侵权,也可能不构成侵权。替换的特征越多,侵权的可能性越小,反之则越大。这是最常见的规避设计,也是最与专利保护范围接近的规避设计。这种方法技术上的难度相对较大,同时也应当把握好规避设计下限的度的问题。

3、利用自由公知技术进行规避设计

自由公知技术,即该技术已超过专利保护期限,或保护该技术的专利申请已失效或可被无效,则采用这种自由公知技术不会有侵权风险,一般情况下,优先选取国外自由公知技术,但需注意的是采用自由公知技术进行规避设计一般较为落后,不太满足研发需求。

4、利用TRIZ理论进行规避设计

上述3个方向的专利规避方法,只是针对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做一些微调,而TRIZ理论的规避解决方案有可能完全避开原专利,产生一种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其优势不言而喻。具体地,可参照下述附图流程进行分析,这种规避方式需要对TRIZ理论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这里就不再详细分析了。

以上就是专利规避设计的一些小技巧,知识产权平台提醒大家,企业还需要对专利规避设计的新方案进行专利风险的排查,若发现存在新的专利侵权风险,则需要继续进行新一轮的规避设计工作流程,如此反复,直到新的规避设计方案不存在专利侵权风险为止。如果大家对此还有任何疑问,也可免费咨询知识产权平台专利顾问,知识产权平台提供专业的专利规避设计服务,可对您的专利申请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完善,帮助您顺利取得专利授权书。

基本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判定商标是否被正确的使用:

(一)商标标识本身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自行改变北京商标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即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有时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细微改变,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

(二)商标的使用主体

当商标的使用人与商标注册、备案事项不同时,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

1、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时,或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常见的企业更名、搬迁和商标交易的情况以外,企业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变更。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常会记得备案,但是常见的错误是:商标a的注册人是母公司A,A的某商品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B生产,使用商标a的商品上标示的生产厂家是B,商标a的使用人与在商标局注册或备案的事项不符,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

(三)商标的使用范围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四)商标的注册标记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尽管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承认,但TM还是表达了企业宣传商标、表明商标的努力,在发生争议时,对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利,或主张自己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或许会有不少帮助。

但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或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标明注册标志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商标注册人在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商标时,需要谨慎注意新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因许可形式不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也因此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北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无权使用,而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而不是多个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地区、时间及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等方面试用期注册商标。也就是说独占使用许可,除被许可人外,其他人包括许可人都不能在规定的地区、时间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因此,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合同期享有独占使用权。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自行或与注册人一起向工商部门投诉。并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除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外,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商品上或服务上使用。也就是说除注册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可以使用外,合同期内不会有第三者使用及商标。发生商标侵权时,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单独或与注册人共同向工商部门投诉。并可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普遍使用许可。是指除注册人自己使用及注册商标外,注册人还可以许可不止一个被许可人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普通许可的特点在于,除商标注册人自己可以使用外,还可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发生侵权时,普通使用许可人,可以作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利害关系人,单独或与注册人共同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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