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体专利需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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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体专利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北京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8 08:57:42

LOGO和商标的关系,LOGO只是个视觉识别标志,商标除了识别还有明确的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意义。R在使用中可标可不标的。很多客户在注册商标以前认为,自己公司的logo和商标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在这里提醒大家,是有区别的!自己设计的企业LOGO可以做版权登记,价格不高,保护范围广,但保护效力低,一般来说,维权只能走诉讼,维权成本高。但是公司的商标是通过商标局注册的。LOGO和商标的关系,LOGO只是个视觉识别标志,商标除了识别还有明确的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意义。R在使用中可标可不标的。

1、权利的取得不同Logo作为美术作品不用注册登记,创作完成即自动获得著作权,而商标必须经过国家相应机关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

2、权利归属不同logo的设计者和所有人很可能不是同一个人,普通公司都要委托设计者来设计logo,那么Logo作为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有两种情况,约定归委托人所有,或者没有约定,就归设计者所有,而商标只属于商标权人所有,这是知识产权范畴。

3、保护的法律不同logo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受《商标法》保护。Logo可以注册为商标,那么这个商标logo和同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这意味着logo和商标受保护范围是不同的,logo的保护范围没有商标广。如果被侵权受保护的力度也不同,当然对商标的保护力度比著作权大。如果logo的著作权属于设计者,那么如果logo被侵权,实际损害了logo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只有设计者才有权起诉。而商标所有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

4、受保护的期限不同logo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的期限一般是50年,而商标可以无限期的续展,受保护的时间是无限的。更多关于商标方面的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商标代理服务公司您身边的资深商标专家

国际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注册时,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这些法定条件是一个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称为国际商标注册条件。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内容。

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商标法同中国商标法对显著特征规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所指定的一种或几种颜色。法国商标法的规定较宽松,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两部制,在A部(主簿)注册的商标较B部(副簿)注册的商标要求严一些。

商标法规定,凡申请注册为A部的商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公司、字号、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以独特的形状表现的;(2)申请人自己的或者企业前人的签字式样;(3)一个或几个独创的文字;(4)一个或几个对商品特性或品质无直接联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称或姓氏;(5)其他显著特征。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文字、图形、型号。商品的名称、图形、型号一般可以由生产该商品的企业用于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以便于消费者辨认。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看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名称,如“棉花”糖、“椰子”汁、“葡萄”酒等。商品的通用图形,是指某一种类商品的一般图形,如以椰子图形作为椰子汁的商标,以棉花图形作为棉花糖的商标。商品的型号,是指商品的性能、规格、大小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文字、图形、型号。

商品的名称、图形、型号一般可以由生产该商品的企业用于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以便于消费者辨认。因此,它不能由某一个企业作为北京商标注册而专用,否则会影响本行业其他企业的正常业务。另外,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图形作为该商品的商标,也起不到区别各生产经营者的作用。

因此,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如果标志中除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外,还有其他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商标构成要素,则可以注册为商标。也就是说,虽然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能单独作为商标,但是可以包含在商标中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不是绝对的。某一特定商品的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演变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例如,因为某一特定商品非常有名,其商标可能成为同种商品的代名词,致使该商标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又如某一产品系新产品或专利产品,在仅有该种产品的情况下,人们往往把该商品的商标作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范围的分支机构或者附属机构,它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如果资料齐全,完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即可办结。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办理程序如下: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3、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所需申请材料如下: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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