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集体商标注册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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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集体商标注册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北京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8 08:56:32

商标转让中的无效情况有哪些?商标转让是北京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商标转让不管是对于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是有很大的优势,同时还能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但是商标转让也不一定能百分百成功,那么商标转让中的无效情况有哪些呢?商标转让中的无效情况: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状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用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请求,或该注册商标接连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私行改动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商标在注册审核时是有官方备案的,如果在转让之后私自对商标的信息进行了改动,私行进行改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维护;

3、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自行改动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改动手续的,注册人的称号、地址具有唯一性和断定性的特征,是断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改动;

4、对可能发生误认、混杂或许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请求;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没有同时转让的。

随着目前地区北京商标注册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近年来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数量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不同类型的代理公司,其后期的商标注册代理质量也不尽相同,进而部分客户在实际选择时犯了难。一般而言,选择合适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有以下几个。

第一,代理公司员工素质。员工素质情况是大家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时需要首先考虑的事项,员工素质过硬,后期提供的商标注册代理服务质量相对而言更有保障。建议大家实际选择过程中,应深入公司实地详细考察代理公司的员工情况,这一点大家切记要引起高度重视,避免后期因为员工本身素质问题而带来更大的损失和麻烦。

第二,代理公司代理经验。代理经验也是大家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时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建议大家要求代理公司提供以往服务客户的代理成功案例情况,如果该代理公司提供的成功代理案例比较多,而且与自身的代理实际需求吻合度较高,则建议大家可列为重点考察范围。

第三,代理公司客户反馈。客户反馈情况也可作为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时重要的参考要素,总体来讲,客户反馈良好、市场评价普遍较高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其综合服务能力和代理质量更值得广大客户信赖和托付,建议大家优先参考选择。

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专利已经成为创新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利武器,专利挖掘是一种赋于技巧的创造性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使科研成果得到充分保护,从而使科研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得以回报,那么企业在专利挖掘的时候应该如何做呢,下面有几个要点的建议,我们一起来看下:

1、以项目研究为导向进行专利挖掘企业在进行某一项技术攻关时,往往是以项目研究的形式开展的。以项目研究为导向,首先要明确项目要突破的技术难点和相对现有技术实现的所有功能,并将实现这一目的每个技术点进行细分,明确每个技术点的技术解决方案的实施路径。其次,将每个功能的技术要素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技术要素是否符合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是否符合专利的申请范围。

2、以问题为导向进行专利挖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说产品质量上存在缺陷,或者用户体验感觉较差等,这些问题往往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和市场竞争力。企业可以这些问题收集、整理并分析,找出存在此类问题是技术瓶颈没有突破还是市场方向把握不准,而后在此基础采取头脑风暴方式进行讨论,厘清解决问题的方法、确定技术的创新点和保护方式,最后由企业管理人员、研发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综合市场、法律、技术等方面因素,筛选出最具价值并且适合企业发展的技术方案申报专利。

3、以竞争对手技术为导向进行专利挖掘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专利挖掘方面,更应重视竞争对手的技术研究方向,分析竞争对手专利挖掘和布局的重点,而后采取针对性的专利挖掘策略。企业在进入某一市场时,往往提前进行专利挖掘和布局,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主要竞争对手专利信息,了解竞争对手技术开发的市场布局重点,而后结合企业自身优势梳理创新点,进而挖掘出能很好保护自己产品技术并能限制竞争对手的专利。

以上三个建议是关于企业专利挖掘的建议要点,只要合理运用,每一件实用新型专利都能发挥出自身巨大的作用,帮助个人和企业赚取更高的利益。

北京商标注册体制是我国商标法一贯坚持的体制,但该体制具有商标“抢注”与“囤积”的弊端,有学者认为,我国商标法应该改变当前规定的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模式,明确规定注册不是取得商标的依据,而应借鉴采用使用体制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引进“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依据。笔者认为,不能轻易否定商标注册制度。

首先,只要是采取商标注册体制的国家,注册本身就是取得商标权的方式。其次,“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属于美国、加拿大等采用使用体制国家的商标法的规定,除非将我国商标法完全从采纳注册体制变更为使用体制,否则,这种借鉴本身非但不科学,甚至会导致我国商标法在商标取得体制上的混乱。所以,应针对上述弊端进行改造的前提下坚守商标注册体制。

可坚持以初步审定公告为公示基础的可归责性原则和拟制权利不可转让原则对相应的制度体系予以改造,即废弃先申请原则,增设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禁止转让和公示前的使用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制度,从而根除商标“抢注”和“囤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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