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标注册转让交易需要留存的材料有哪些?
作者:北京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03 08:57:00
近年来,进行商标注册的企业越来越多,这一方面体现出我国企业知产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各类商标纠纷也让大家头痛不已。不过在面对商标纠纷时,我们还是要积极应对,适时地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北京商标注册转让交易需要留存的材料有哪些呢?
1、商标转让最常见的合同、清单,如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发货清单。
2、发票,如销售发票、印刷采购发票、广告宣传发票、产品质检发票、参展发票、其他与注册商标有关的业务发票均需保留。
3、宣传资料。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纸质类的宣传单、宣传手册、广告报纸,宣传海报等需保留2-3份,无法辨明资料时间的,在制作档案时,连同宣传发票或收据一起保存最好。
4、商品包装。商品包装盒、包装袋,印有商标的相关礼品盒等,以及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包装盒之类的可以以照片的显示留档。
5、产品质检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
6、商品参展资料。参加展会的名称、场内照片和相关产品照片,已经参展的协议和发票。实际工作中,常有遇上无参展合同和发票,双方仅以电子邮件方式沟通的案列,此情况对有进出口的企业在商标维权提供证据时非常不利。故特别注意参展合同和发票要及时签订,并以纸质文件存档。
7、产品或者商标参赛资料。有些商品本身技术含量比较高,会参加一些重要的考核比赛,这是技术型的企业会比较多见。相关参赛的资料和得奖的资料是非常关键的商标使用证据。同时,也能体现商标的知名度。
8、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所有人会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这个使用不要忘记,需要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和商标许可备案。而被许可人将您的商标在日常经营中使用的,跟上述7条中有关的资料,一样需要证据保留,这也是能作为企业商标使用的证据。
9、荣誉证书。一般制造型企业常常会有一些政策上的项目申请,从而会获得相关行业或政府机构评定的荣誉证书,如专利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
商标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许多企业开始重视商标,这就直接导致了商标注册越来越难的事实。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我们该怎么办?商标驳回是指商标局在审查商标罚款时,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不予注册的申请。驳回是商标申请和注册中常见的审查结果。登记人对驳回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商标拒绝可能是商标的所有阶段。在注册前,可能会被驳回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成功后,可能会驳回商标转让申请和商标续展申请。以上是拒绝的一部分。也有所有的拒绝,如撤销注册商标和撤销不当注册商标。
一、由于商标审查需要一定的时间,商标查询会有盲区,因此可能与盲区内的商标“碰撞”,导致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二、在商标注册之前,没有类似的商标查询,导致类似于现有商标,这也会导致拒绝;
三、商标缺乏简单的几何图形等显著特征,也会使审查员认为商标不可识别,很可能被驳回;
四、商标属于通用名称和描述性文字。
因此,行业通用名称和仅描述产品特性的词语不能注册为商标。例如,在水果业,“苹果”和“荔枝”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在农产品业,“大米”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五、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标也将被驳回。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的,不予注册,地名不得注册为商标。如果不小心使用,也会被拒绝。
如果商标被拒绝,不要气馁。得到结果后,可以理性地分析你的商标被拒的原因,然后采取不走的办法。但也要注意在收到复审结果后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到复审结果需要9个月。但事实上,法院驳回商标局复审失败结果的可能性很小。审查不通过的,建议重新修改,适当修改后重新申请登记。
商标具有的特征:
(1)商标是用于产品或效劳上的符号,与产品或效劳不能别离,并依附于产品或效劳。
(2)商标是差异于别人产品或效劳的象征,具有格外显著性的差异功用, 然后便于消费者辨认。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象征和色彩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象征。
(4)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遭到法令的维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答应,任何人不得私行运用与该注册商标一样或相类似的商标,不然,即构成侵略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将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5)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出产或运营的质量诺言和公司诺言、形象,商标所有人经过商标的构思、规划、请求注册、广告宣传及运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产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能够经过评价断定。商标能够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赞同,答应别人运用。
(6)商标是产品信息的载体,是参加市场竞赛的东西。出产运营者的竞赛即是产品或效劳质量与诺言的竞赛,其表现形式即是商标知名度的竞赛,商标知名度越高,其产品或效劳的竞赛力就越强。
在商标注册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法》第56条规定:“在商标注册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条规定是确定要求赔偿的金额的主要依据。
1. “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商标注册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商标注册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在实践中,一些制假贩假者故意隐瞒证据,做虚假不实陈述,根本没有账册或者隐匿账册不提供,使假冒商品的利润无法査明。或者,即使查明了,假冒商品的价格极低,如果按照该价格考虑对权利人的赔偿数额很不公平。
2. “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标注册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由丁市场需求等原因,有时候也会出现侵权事实已经发生但被侵权人的商品销售量并没有减少,甚至还呈现上升趋势的情形。但是,侵权行为会对权利人合法商品潜在销售市场造成损害,是不争的事实。同时,被侵权人的损失还体现在侵权人使用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的非法获利上。因此,根据查明的侵权商品销售量和正牌商品利润来计算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就成为可以选择的另一种赔偿额计算方法。
3.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都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只要是合理的支出,都应当属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应当给予权利人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都属于合理开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为调查、取证所支出的差旅费以及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律师费,不属于合理开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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